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关于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建设内容
  (一)健全农业执法体系。坚持行政处罚职能与行政许可、检验检测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理顺职能,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1、建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建立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农业执法体系。成立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统一名称为合肥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XX县农业执法大队,作为农业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可下设2-3个中队及办公室,并确定行政执法类机构管理。具体事宜由农业行政部门与人事、编制部门衔接,根据国家有关依法行政的要求和行政执法管理规定确定。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行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承办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机械等方面以及其他由农业行政部门交办的市场整治、案件查处等工作。
  市农业执法支队负责具体承办实施全市农业综合执法业务工作;承办全市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培训工作;承担城区农业执法职能;对三县农业执法大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查处本行政区域或省、市其他执法机构移送的大要案件以及上级部门交办案件。三县农业执法大队在农业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法制工作机构和市农业执法支队指导下具体履行所辖区域内的农业综合执法职能。
  2、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力度。进一步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切实解决审批与监管脱节问题。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进一步完善“窗口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积极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统筹推进网上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默认制等制度,建立电子监察,实施实时监督,促进行政审批公开、便民、高效运行。
  3、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农业检验检测体系,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技术支撑。依托省市农委合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加快推进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增强农业执法的技术服务能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提高检测人员素质和水平,规范检测程序和行为,确保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效,提高农业检验检测机构公信力。以建立和完善检测手段为重点,全面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初步建立起一个由市、县、区域中心站三级组成的,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完善制度,对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管,有效改善和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主要检测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