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甘民人函[2009]21号)
各市(州)民政局办公室(人秘科):
根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要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有利于社会工作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把登记工作落到实处。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民政局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受理审核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受理、审核和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登记并签发相应的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
二、严格按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做好有关工作:
1.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2009年10月22日至12月20日。
2.各地受理审核机构要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中要注意申请人信息的完整性,务必让申请人完整、清楚地填写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
3.各地受理审核机构对证书登记审核合格的材料,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汇总报送省厅人事处登记。汇总内容包括: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2寸彩色证件照(1张)、审核合格汇总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省民政厅登记并签发相应的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后,由各市(州)民政局负责将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4.登记申请审核不合格的,受理审核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知单报省厅人事处备案。
三、其他事项
1.各市(州)民政局应将受理审核机构的地点和工作人员名单于2009年10月13日前报省厅人事处备案。
2.省厅将在“甘肃民政信息网”门户网站(http://www.gsmz.gov.cn)的“社会工作”专栏中公布全省受理审核机构的基本信息,并提供“社会工作者登记(再)申请表”下载服务。
3.自登记开展之日起,省厅将通过(0931-8878008-80901)接受各方面的咨询和投诉。
4.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由省厅人事处统一组织,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联 系人:张庆云
联系电话:0931-8878008-80901
电子邮箱:zqygs@qq.com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901室
甘肃省民政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