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甘农产办〔2009〕13号)
有关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农垦总公司:
根据《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9〕13号)精神,现就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程序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监测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市州产业办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后报甘肃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规定严格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和建议,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监测材料
企业监测材料主要包括:
(一)各监测企业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
2、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后发展运行情况、经济效益、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提高科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成效);
3、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
4、采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
5、存在和面临的突出问题;
6、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7、下一步打算。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见附件一)。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07年、2008年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审计报告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红章,并附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业2007年、2008年、2009年前三季度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其他税收等情况,要与表3数字一致;并证明企业有无拖欠漏税情况(合缝便函原件)。
(六)县或县以上农业(畜牧)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确认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跨地区带动基地的,由基地所在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出具文件证明。证明要写清楚企业以什么方式带动农户、带动农户数量、自建基地数量、订单基地数量、其他方式带动基地数量以及农户增收情况,要与表5数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