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水污染控制处
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参与节水型城市建设;负责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参与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涉及影响全市生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区及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监督实施;按照审批权限对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规划环评实施审批,对竣工项目组织实施环保专项验收;指导各分县局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十一)科技监测处
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监督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的执行;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市环境监测站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审核;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的发展。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6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 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