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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2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指标分解,督查、督办、核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指标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进行考核。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污染治理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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