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2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散装水泥、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责。
(二)取消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前的审查事项。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加强村镇建设指导职责,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城建项目论证、储备;参与编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审定城建项目扩初设计;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拟订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建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提出城建投融资建议,统一征收城建费用;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四)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培育、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和建设监理工作。
(五)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定;负责建筑业市场准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