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农牧医〔2009〕415号)
各市(州)农牧(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工作的有效开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省农牧厅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和实施动物及其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畜禽养殖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养殖档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小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依法记录畜禽来源、兽药、饲料使用和畜禽发病、防检疫等信息的各种书面记录,包括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和用药(料)记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