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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清理范围: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
  2.检查内容:按照《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中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逐一检查。
  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对照省农牧厅甘农牧农函〔2008〕115 号文件规定进行检查);
  生产品种:生产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原件;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由省农牧厅核发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或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核发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中工作单位应与企业名称一致。
  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是否有租借许可证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为。
  3.工作分工: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逐一清理;省农牧厅发证企业,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牵头组成检查组,逐一进行清理检查。
  4.工作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省农牧厅将对市(州)级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5.时间安排:
  1-6月,对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3-5月,对省级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逐一进行清理;
  7月,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清理结果于7月30日前报省农牧厅,同时抄送省种子管理总站。
  8月,省农牧厅组织对各市(州)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9-10月,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合格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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