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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管中,依法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行为,实现生鲜乳生产标准化,收购站管理规范化,生鲜乳持证收购和运输。
  (二)确保生鲜乳质量卫生安全。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到100%,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三)积极推进奶业标准化、规模化进程。各地要结合国家和省级奶牛相关扶持政策,力争在2011年内使本辖区内奶牛良种覆盖率达到60%,奶牛单产水平达到5500公斤,1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奶牛在奶牛养殖中的比重达到30%,乳制品生产企业完成良好生产规范改造,基地自产生鲜乳与加工能力的比例达到70%以上。
  三、监管工作重点
  以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日常监督管理为工作重点,兼顾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和奶畜养殖小区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奶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一)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收购《条例》二十四条所列四种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二)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遵守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奶畜养殖场要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要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特别是要加强生鲜乳准运证的发放及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管理。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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