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创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对产权明晰的林业经营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其编制科学的林业经营方案,并以依法批准的林业经营方案为依据进行采伐利用。对金融机构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抵押林权,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抵押物处置工作;对必须通过采伐解决且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权,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保障信贷资金及时回收。
四、充分发挥保险促进林业发展的作用
(十一)积极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根据国家林业保险政策,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选择部分林业重点县先行试点,再逐步全面推开,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加快研究制定我省政策性林业保险及政府财政保费补贴有关办法,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引导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政策性林业保险。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将我省纳入全国林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
(十二)创新和完善林业保险产品和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逐步建立起覆盖林业生产主要环节、主要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并加强与各级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开展服务创新。探索银行信贷和林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研究将投保林业保险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前置条件,优先对参加保险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金融信贷支持。探索建立林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按照“多方筹集、滚动发展、逐年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建立省级专项风险准备金,提高林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五、构建促进林业金融业务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三)全面落实支持林业金融的有关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要求,做好林业贷款呆账核销和损失准备金提取工作。对林业贷款的考核,按照《
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中对涉农贷款的要求开展。通过信贷政策窗口指导和运用信贷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应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和产品,切实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有效信贷投人。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人民银行通过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资金支持工作,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林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