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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优化林业贷款审贷流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林业重点地区可积极探索林业、金融、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等部门合署办公形式,提高林业贷款办理效率。
  (四)逐步建立林业贷款担保体系。加快建设多元化的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人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林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参保主体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要根据其参保后的实际风险水平,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五)加强林业抵押贷款风险控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出台有关信贷管理办法,明确林业抵押贷款的条件、操作规程、期限和利率定价等,进一步完善贷款业务运作模式,并加强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确定抵押的林业资源资产价值,做到既有利于支持林业发展,又有利于拓展信贷业务。对非国有林业资源资产权利价值相对较小,且抵押双方当事人对其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抵押物,可不作评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内控严密、管理规范的贷后管理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金融债权。
  三、进一步完善林业资源资产抵押管理
  (六)强化林业资产抵押的行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深化林业制度改革,推进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符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向的林业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木采伐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为林业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七)认真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严格执行贷款存续期间抵押的林地、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的规定。
  (八)规范林业资源资产流转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林业生产要素交易服务市场建设,发展林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有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为林业资源资产流转提供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建立林业资源资产收储中心,发挥对林业资源进行市场调节和降低林业信贷风险的作用。
  (九)加强对林业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评估机构严格执行《林业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林业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林业资源资产评估程序,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同时要简化评估手续,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对林权转让登记等有关费用给予优惠,减轻借款人负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素质高、能力强、责任意识突出的专业队伍,更好地为全省林业资源资产抵押融资工作顺利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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