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交流领域,提高对外合作水平,按照国家要求,做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履约工作,充分展示我省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人权保障成就。学习借鉴外省区市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组织开展省际残联之间的合作交流,将与上海市残联的对口帮扶活动列入滇沪合作交流计划,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我省的区位优势,积极开展与东南亚、南亚的合作,开发、引进与国外有关机构、企业、友好人士的残疾人合作项目并抓好组织实施。
七、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和保障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建立残工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及时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量化目标任务,密切配合,增强合力,推动残疾人重点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残疾人工作任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抓好基层残疾人工作的落实,提供经费和人员保障。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保障机制。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较好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和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统计、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税务、工商、扶贫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将残疾人服务对象的相关数据列入统计科目。
(二十一)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二)加强各级残疾人组织建设。各级残联是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历史重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开展工作,为残联履行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残联建设,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充实力量、提高效能。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活跃基层残疾人生活。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组织,形成完整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类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
(二十三)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增强残疾人的代表性。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为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