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我省无障碍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政策,加快无障碍建设步伐。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星级宾馆酒店和大型购物场所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无障碍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资料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征求同级残联的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无障碍设计强制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达不到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在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与残疾人日常生活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机场、车站、码头、国家级和省级旅游风景区要积极为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提供专用通道,配备了解残疾人特殊需要、能与残疾人熟练交流的服务人员。推动无障碍城市的创建工作,积极争创全国无障碍城市。
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及相关设施要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各级电视台新闻节目要逐步加配手语,云南电视台要扩大加配手语的节目范围,提高双语栏目质量。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积极开展和推广“信息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交流无障碍、程序无障碍”的“盘龙经验”法律援助服务,带动各项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六、努力营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七)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组织报告会、举办展览、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和刊播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及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树立典型,扩大影响。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在劳模、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奖章等评选活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代表。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红领巾”、“手拉手”等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不断创新方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定期评选“爱心助残示范城”、“爱心助残大使”。在开展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窗口、文明单位、优秀旅游城市(景区)等精神文明创建评选活动中,将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纳入评价指标体系。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八)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把残疾人事业纳入依法治省的内容,修订完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将残疾人事业执法检查、行政督查、工作视察列入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工作计划和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促进残疾人参政议政,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完善残疾人维权体系,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完善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和服务为主导,以有关行政机关、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适当放宽残疾人受援条件和案例范围,切实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