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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健全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语言和康复教育训练的聋儿、脑瘫儿、智残儿困难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全面普及残疾儿童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吸收残联为同级“普九”义务教育验收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优先将贫困家庭残疾学生纳入资助体系,逐步建立贫困家庭残疾学生长效救助机制。继续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上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至少建立1所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大力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开设符合残疾人特点、适应社会需要的专业,切实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重点扶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设立普通高中班。采取措施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大力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在普通中小学合理设置特教班,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定期举办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培训,逐步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不断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特殊教育学校编制标准、公用经费标准和设备投入标准应不低于普通教育学校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鼓励从事特殊教育行业,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设立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养专业。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级残联要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用工情况调查和残疾人就业比例核查工作。鼓励和扶持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立足自身优势,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业,促进盲人按摩市场健康发展,保障盲人稳定就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对残疾人的培训工作,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列入就业再就业、阳光培训工程、雨露扶贫工程等培训计划。同时,统筹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县级政府每年至少为残疾人举办两期职业技能培训。全省每年城镇至少新增残疾人就业2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9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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