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让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努力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逐步扩大范围,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符合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要及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坚持分类施保,进入城乡低保范围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其补差水平要高于一般城乡低保对象,尤其是要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金额。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残疾人。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自愿集中供养的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和福利院。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努力做好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租廉租房,予以优先保障。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评分方式分配的,对申请的残疾人加分;残疾人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减免一定租金;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残疾人,予以优先发放。将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计划纳入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等项目统筹部署、优先安排。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将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纳入企业年检、年审等相关检审项目,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未按规定交纳保险的企业,其残疾职工不计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积极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国家和我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倡导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孤残人员、残疾儿童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贫困残疾人的福利服务。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快速、有条件的地区,可从捐赠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确定月补助标准,用于进入专门机构托养的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的养护费补助。残疾职工在患有其他疾病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办理因病退休。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落实《
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的相关要求,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鼓励社会捐赠,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爱心捐赠和对口扶助活动,多方募集资金,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