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发[2009]18号 2009年12月18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据2006年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云南有288.3万残疾人,占全省人口的6.46%,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涉及1000多万家庭人口。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事业基础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不够健全,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构建和谐云南、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做好残疾人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认真做好残疾预防和医疗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