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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办发[2009]5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我省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办发[2009]5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我省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9]5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放开市场、有序竞争、高效服务,方便监管”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体系,促进港口服务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对外开放服务。今后凡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均可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业务。
  二、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的协调力度,积极会同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港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所在口岸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市场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共管机制。各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规范,监管有力,服务高效。
  三、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服务工作.并且在口岸特定监管区内进行。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企业应按规定条件取得相应资质。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准人条件的设定,要充分考虑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的特殊性和当地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的需求度,同时还要考虑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放开要积极稳妥,企业资质和市场准人条件要公开公平。
  四、进一步规范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经营秩序。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海关、质检、边防、交通、工商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取缔非法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单位,禁止违法进港、登轮、供货。原指定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企业,要根据有关法规,完善港口服务业经营许可手续,增强服务意识,为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五、积极引导和推动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行业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操作技术、服务规范、质量要求等标准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增强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企业的行业自律意识,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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