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我局规定或允许的其它情况。
(四)保险公司应严格控制向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支付保险赔款,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审批权限,做好审批记录,纳入理赔档案管理。
二、有关配套措施
(一)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及理赔效率
各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监会有关规定和我局制定下发的《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指引》(深保监发〔2009〕86号),进一步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和理赔效率。
各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理赔场所设置,简化索赔手续,合理安排收案人员作息时间,加强理赔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我局将适时披露各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完善赔款预先支付办法,简化赔款预先支付程序
对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及定损金额确定的车险赔案,经被保险人提出预付申请(格式见附件),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被保险人预付不低于定损金额50%的赔款。
对定损金额尚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应依照《
保险法》第
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先予以支付。
(三)继续推行面见被保险人制度
各公司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面见被保险人制度,特别是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或赔付金额较大的,在现场查勘、定损、提交索赔资料或结案付款等环节中至少面见被保险人一次,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确认,核实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公司应做好面见记录,并纳入理赔档案管理。
(四)加强合作修理单位的管理
各公司应加强对合作修理单位的规范管理,保险同业公会应研究建立全行业的合作修理单位名录和相应的考核管理体系。同时,应研究探索建立配件价格、修理工时、工时费率等行业标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机动车辆保险赔款全额转账支付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操作流程,全面提升行业理赔服务水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理赔风险。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做好系统改造,完善内部控制,加强人员培训,全力做好制度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