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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150号)


各产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防范化解车险理赔环节的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车险赔款支付实行全额转账支付制度。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是指保险公司将车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账户。上述车险赔款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二)保险公司车险赔款支付的基本要求:

  1、各保险公司在支付机动车辆赔款时必须将赔款全额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现金形式支付。

  2、保险公司理赔系统应能自动识别转账支付信息。系统应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3、理赔系统应自动生成车险理赔支付电子台账。台账中至少应包括赔款转账支付记录,记录中至少载明赔案号、保单号、赔款金额、被保险人、支付方式、支付对象、银行转账情况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

  1、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赔款,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

  2、法院判决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

  3、共保业务,由主承保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其它承保公司可按共保协议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承担的保险赔款;

  4、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先行支付或垫付交强险赔款的;

  5、车辆已过户但未进行车险保单批改被保险人的,交强险赔款可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账户;商业险赔案属于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将赔款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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