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148号)
各产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贯彻落实新《
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中介业务管理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中介业务的规范管理。
(二)各公司应对每一笔保险业务明确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确保业务渠道来源的真实性。各公司不得将直接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通过列支代理人或经纪人佣金等方式套取资金。
(三)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营销员管理制度,全面规范营销员管理。基本要求如下:
1、持证上岗。各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2、签署委托协议。公司在委托已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应事先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3、办理注册登记。公司在为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办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时,应事先向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办理注册登记。终止委托关系时,应立即收回《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向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办理注销登记。
各公司只能向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且经保险同业公会注册登记的人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不得为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或已经其他保险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办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4、加强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营销员的业务培训和诚信教育,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应当积极组织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建立健全营销员档案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营销员的个人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