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补发;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
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制剂室负责人);
六、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隶属单位、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
七、执业药师注册(首次、再次、注销和变更);
八、药品广告审查;
九、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附件2
受理厅印鉴管理规定
一、印鉴种类
本规定管理印鉴包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事项受理专用章、药品广告审批专用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批专用章、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专用章、执业药师注册专用章(含钢印)。
二、用印规定
(一)用印应有审批签字,未经受理厅负责人批准不得用印。批准人应严格审查用印文书,对批准用印负责。
(二)建立严格用印登记制度。用印时需填写《用印登记表》,详细登记用印人姓名、文件名称、批准人、份数、用印种类、日期。
(三)需加盖审批专用章的各种决定书、告知书、通知书等,由受理厅负责人审签后,经办人登记用印。
三、印鉴保管
(一)审批专用章由受理厅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管理。各类印鉴均须存放于保险柜内,用毕上锁。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携带印鉴外出办事。如印鉴保管人出差、休假,由受理厅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
(二)印鉴的印模及停用的印章,必须准确记载,记档保存。如印章被盗、丢失,须立即报告,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四、用印责任
用印须印鉴管理人员承办,盖印前要审查文书内容,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规定,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有权拒绝用印。因用印不当、保管不妥而出现差错,造成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附件3
行政许可立即办事项授权书(样本)
授 权 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