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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立即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撤回申请通知书》经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承办人员制作相关证件,经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行政机关印章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立即办事项办理完毕,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业务处,同时将办理结果交局办公室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立即办事项办理完毕,应将申报材料原件、附件及有关材料及时装订成卷。每月15日前,将上月办理的许可案卷移交业务处。
  第十三条 受理厅负责人及承办人员实行一岗双人制,确保全日在岗。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加强对立即办许可工作的综合协调,妥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察室应加强对立即办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第十六条 业务处应加强对立即办事项办理的配合和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受理厅,确保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 受理厅建立立即办事项月报表制度。
  第十八条 受理厅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办理立即办事项实行岗位责任制。省局制定立即办岗位职责、承办人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省局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0年2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
  第一批立即办事项目录

  一、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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