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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立即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立即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豫食药监法〔2010〕16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立即办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一○年二月一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立即办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局行政许可形式审查事项纳入局行政事项受理厅(以下简称受理厅)当场办理。

  第三条 立即办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承办人应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省局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履行立即办工作职责,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授权书。
  第五条 审批承办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据公示的法定办理条件全面审查。
  第六条 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听取并记录申请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3.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对申请资料审查后,认为不属于立即办审批事项的,经受理厅负责人审核同意,按一般审批事项交业务处室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包含立即办审批事项和一般审批事项的,按一般审批事项交业务处室一并办理。
  第八条 立即办事项印章使用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使用审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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