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受理厅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进行审查和处理。
1.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制作《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2.资料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情况及应补正的全部资料,制作《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制作《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加盖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由受理人员办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经受理厅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受理人员办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内部运转、审核工作。受理厅和各业务处室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时限完成行政许可工作。受理厅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于决定受理的当日下午移交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一条 受理厅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记录,同业务处室移交材料应有签收登记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