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豫食药监法〔2009〕274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省局行政审批受理工作,制定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政策法规处。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程序,切实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应进入省局行政事项受理厅(以下简称“受理厅”)集中受理。目前除特殊药品外,全部进入受理厅受理。
第三条 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条件成熟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增加集中受理项目。因法律规范的立、改、废而取消的行政许可,有关处室应及时告知受理厅。对集中受理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告知社会。
第四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核定,经局领导同意后公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五条 受理厅在确定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审查下列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管辖范围;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六条 受理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