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和再评价结果;
(七)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五条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辖市卫生主管部门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规定的实施;
(二)会同省辖市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专业机构的设置;
(四)负责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并会同省辖市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死亡不良事件的调查并负责上报工作,对相关医疗器械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规定的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的设置;
(四)负责组织检查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并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死亡不良事件的上报工作,对相关医疗器械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七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