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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三)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基金管理办法、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拟订并落实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四)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直管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和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按照国家标准鉴定工伤伤残等级;执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和等级评定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审查受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资格考试认定、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信访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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