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 84号),设立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局)的职责。
(二)将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职责;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及出国(境)培训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民创业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