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组织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八)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依法审核审批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指导区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十)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民族宗教动态,提出有关建议,协助做好维稳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宗教史志的编纂工作;开展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民族处
承办全市民族经济、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特殊政策措施,为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有关工作;参与调解民族权益、经济纠纷,指导和协调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少数民族事务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工作。
(四)宗教处
承办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事务和民间信仰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及时掌握宗教动态,引导宗教依法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联系宗教界人士;审核、审批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场所内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负责宗教方面对外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方面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