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2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职责。
(三)加强贯彻执行和督促实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少数民族发展规划方面的职责,强化依法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全市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建议。
(二)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工作;协助拟订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应事宜。
(五)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