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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落实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政策。各级林业和财政部门要把国家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作为最重要的林改配套政策加以落实。要从农村牧区的社情林情出发,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有利于权益平等,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原则,对现行补偿政策和管理办法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项政策的效益。

  (二)建立地方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补偿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第十六条的要求,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组织工作班子,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探索地方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形成机制,尽快建立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现对地方重点公益林的补偿。有条件的县(市)也应积极探索,建立本级补偿制度。

  (三)完善公益林管护体制机制。在现行公益林管护体制机制下,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管理单位本着“自愿、就近、平衡利益”的原则,可以给管辖范围内的农牧民划定公益林管护面积,实行家庭合同制管护。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管理单位要制定农牧民家庭合同制管护国有公益林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要以县为单位统筹使用天然林管护补助费和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付家庭合同制管护公益林的费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农牧民家庭合同制管护国有公益林的管理细则,规范和强化对公益林家庭合同制管护情况的监督,确保这项政策的有效落实和规范实施。

  (四)完善扶持农牧户营造公益林的政策。要在我省农村造林体制和投资机制改革试验的基础上,转变造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造林申报制度”,由农牧民自主申报造林面积、造林树种等;整合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补助资金、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等,逐步提高公益林造林补助标准。实行公益林“造林奖补制度”,采取以苗代补、达标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发农牧户营造公益林的积极性。要尽快制定《青海省农村营造公益林奖补管理办法》,明确申报造林管理方式、条件,造林补助标准、奖补方式、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林营造投资行为。

  (五)建立和落实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和认真落实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青海省集体林采伐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公益林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政策,强化监管工作,通过林分抚育(更新)采伐措施,促进林分生长和生态功能改善、效益提高。

  (六)建立林地流转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林地、林木流转情况,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管理机制,规范林地、林木流转行为,稳定林地承包关系,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利益。尽快出台《青海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支持农牧民承包林地的依法、合理、有序、规范流转。要在东部农业区、海西州等经济社会发展较快、林地流转需求相对较大的地区,先行建立区域性的林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为林地流转提供政策咨询、林权交易、信息发布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林权流转市场,推动社会资源向林业流动。

  (七)落实金融服务林业、支持林改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等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金融支持林改,促进林业发展的各项金融、保险业务。要认真组织试点,开发林业信贷产品、制定措施和管理办法,使涉林金融、保险业务迅速、规范、有效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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