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工作;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全市果业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监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对农机化生产的安全监理和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械化农业生产,提高农机化普及和应用水平。
(六)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有关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实施办法;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全市植物(除森林外)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八)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负责全市农业生态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方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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