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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六、承办专业考试工作的学校要和招生院校签订专业考试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签订协议、主持考试工作的负责人要携带院校招生办公室的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各考点对有关证件要一一登记并存档备查;凡委托非本校人员来我省签订协议或主持考试的,有关考点不予接待更不得安排考试。
  报名、考试费按招生院校公布的标准收取,招生院校需提供并在考点张贴院校所在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收费标准的文件。
  七、甘肃省省外院校在我省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时间:1月12日至3月底。
  八、各考点须向招生院校提供我省艺术类考生的报名信息和艺术类招生文件,便于招生院校进行专业考试的报名、编排考场、打印院校准考证以及利用考生号等信息采集专业考试成绩。
  九、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监考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有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要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罚。
  十、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监考员(两人以上)签字,对作弊考生,考点负责没收考生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专业课准考证》。考试结束后,考点将考生作弊的情况书面报送兰州市招办,由兰州市招办统一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招生办备案。
  十一、省外院校申请艺术类专业考试时间于当年12月10日前结束。各考点汇总省外各招生院校考试信息和联系方式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至兰州市招办。
  十二、艺术类考生报名结束后,兰州市招办将汇总的全省艺术类考生报名基本信息发至各考点。
  十三、保证考试安全。各考点在抓好考试质量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考试安全问题。在人身安全、卫生安全、财物安全等方面,要制定处理偶发事件的预案,确保专业考试过程中不发生任何意外事故。
  十四、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为招生院校在专业报名、后勤、考试方面做好服务,为参加考试的考生提供咨询、食宿、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服务。要在总结往年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服务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十五、做好宣传工作。要发挥宣传工作主渠道的作用,通过正规渠道和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各项招生规定、信息和政策,让考生充分了解我省艺术类专业的招生信息,坚决抵制少数不法中介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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