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我省音乐学统考成绩的专业实行分类划线分类录取:按文理科对音乐学(声乐)、音乐学(器乐)和音乐学(理论作曲)三类分别划定专业课和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录取。
七、填报志愿
艺术类考生的志愿填报方式和时间与其他科类考生相同,考生须根据2010年我省公布的院校及专业招生计划,准确填报志愿。
1、艺术类院校及专业志愿分三个批次:艺术类本科第一批、艺术类本科第二批、艺术类专科(高职)批。艺术类计划不分省下达院校(包括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分省公布计划的普通本科院校(二本以上)本科专业,志愿填在“艺术类本科第一批”栏内;艺术类独立学院、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三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志愿填在“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栏内;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志愿填在“艺术类专科(高职)批次”栏内。
2、参加全省美术类、音乐学和舞蹈类统考的考生,可以报考使用统考成绩的院校及专业;取得校考合格的考生(其中报考美术类本科专业者,须达到省统考本科合格)只能填报相应的院校及专业。
3、报考使用音乐学统考专业成绩的考生,应根据报考院校的招生条件填报志愿。报考各类音乐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跨类别填报志愿,只能选择自己所考的专项类(声乐、器乐、理论作曲)填报志愿。
4、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各批次高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八、录取
我省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处理的录取体制。
1、录取批次
艺术类院校及专业分三个批次进行录取:艺术类本科第一批安排在文理科提前批进行;艺术类本科第二批安排在文理科第二批本科批次进行;艺术类专科(高职)批安排在文理科专科批次进行。
2、录取办法
⑴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类院校和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本科院校本科专业采用一次性投放考生档案的形式,其条件是:①达到我省规定的文化课成绩出档线;②校考专业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我省备案专业合格考生名单;③考生填报志愿准确规范,并填报了院校第一志愿;④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统考本科合格(美术学(史论、博物馆学)、书法学、雕塑、摄影、服装设计与表演等本科专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