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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5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09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依法任免。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推选、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通过人选、接受辞职、决定撤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列人员: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缺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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