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适用深山村生育政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水利建设、扶贫开发等原因,成建制搬迁到非深山地区的,五年内继续适用《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八条关于深山村的生育政策规定。五年过渡期满不再适用《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深山村的生育政策规定。
(五)其他原属农村居民,但目前已在城市市区或者城镇范围内落户的居民,从进城落户之日起,不再适用《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六)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有关农村生育政策规定。
二、明确“成建制农转城”人员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社会制约政策
(七)“成建制农转城”人员在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以及五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内,继续适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有关农村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五年过渡期满后,不再继续适用。其他原属农村居民,但目前已在城市市区或者城镇范围内落户的居民,从进城落户之日起,不再适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规定。
(八)对村民委员会已改为居民委员会,但尚未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仍延续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的,在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
(九)“成建制农转城”的独生子女、计生双女户子女,在生育政策过渡期满之前,参加本县(市、区)中招的,继续给予照顾10分录取的优待。
(十)“成建制农转城”人员在生育政策过渡期满之前,不符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按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若其所在乡镇没有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可以按其所在县(市、区)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其他原属农村居民,但目前已在城市市区或者城镇范围内落户的人员违法生育,依法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