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
(豫人口[2009]86号)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有关县(市)人口计生委:
为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合理界定城乡不同生育政策的适用人群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或依法具有承包农村土地资格的居民,适用《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二)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建制农转城”人员),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继续适用《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三)“成建制农转城”人员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五年内,继续适用《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五年过渡期满不再适用《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政策的规定。但此前已经按省辖市有关规定适用了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成建制农转城”人员,不再适用五年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