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市上在组织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存在问题的县(区)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县(区)验收工作要在11月底前完成,市上组织验收将在12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维修)验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维修)验收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委(重建办)、民政、财政、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为成员。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验收各项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确保验收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一)发改部门(重建办):负责重建(维修)验收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督促重建(维修)规划全面落实。
(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建(维修)验收工作,负责重建(维修)规划执行、重建(维修)对象认定及重建(维修)档案管理的检查验收。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建设部门:负责对重建(维修)房屋的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国土部门:负责对重建房屋土地审批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建(维修)款物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验收。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建(维修)各项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县(区)验收工作结束后,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对每个重建(维修)户提出验收意见,重建(维修)验收小组经集体讨论后做出最终验收结论,并由验收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要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后再行验收。
第五章 验收奖惩
第十七条 重建(维修)验收工作结束后,县(区)政府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评选重建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对重建(维修)验收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