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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0]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40号)(以下简称 《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多年以来,我省供销合作社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立足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已经成为建设我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现实意义。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任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服务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

  (四)总体目标。各级供销合作社发展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三、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和主要职责

  (五)组织管理体制。供销合作社分基层社,县 (市、区)联合社、市 (州)联合社,省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体,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县级以上 (含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六)主要职责。省供销合作社研究制定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代表全省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有关活动。各级联合社对下级社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责;开拓农村市场,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组织、引领、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社会团体 (包括协会、学会等)的业务管理;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开发等工作;行使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加强社有企业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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