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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陇政发〔2009〕130号)


  市政府决定对《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09]180号)做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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