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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申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二、内部资料应当按《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所登记的项目编辑出版,涉及《登记证》上的变更事项,应当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如有变更刊期、开版(本)、页码、版数及合刊、休刊,或者编辑部地址、人员、电话发生变动,应及时抄送我局备存。

  三、内部资料应当按规定的内容范围出版,要严格遵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和新闻宣传纪律。

  四、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字样,但可用“××编辑部”的称谓。

  五、内部资料出版时应当在每期固定位置注明以下事项:

  (一)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号的全称;

  (二)主办单位、编辑单位、印刷单位、期号、出版日期、主编姓名、编辑部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六、编印单位应当在内部资料出版后一周内,及时寄、送样本6本,其中4本邮寄或直接送达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座2楼C2032室,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审读办公室(邮编:518035),联系人:朱风灵,电话:82002876;2本缴送至深圳市本地出版物资料库,地址:深圳市红荔路1011号深圳图书馆3楼,深圳市本地出版物资料库(邮编:518027),联系人:戴晓颖,电话:82095337-278。

  七、内部资料编印的内容或其他方面违反了有关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市新闻出版局可以约请内部资料负责人及主管主办单位分管内部资料的负责人通报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或下发违规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市新闻出版局将依法查处,直至上报省新闻出版局吊销其《登记证》,并追究主管主办单位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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