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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四)遇前方行人横过道路或者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

  (五)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八)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非机动车规定停放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车站、码头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生产者应当承担对其产品产生的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非机动车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产品产生的废旧电池。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对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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