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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下肢残疾证明的单位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施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可办理临时通行标志车辆的购买截止时间,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参照摩托车管理。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牌证、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和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非机动车牌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非机动车牌证和临时通行标志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登记证,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

  第十六条 禁止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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