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
要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教育发展的意见》精神,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全面落实少数民族在升学、参军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认真做好藏区学生“9+3”免费教育在巴中市职业中学和南江小河职中的教育管理工作。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科技、广电、文化和卫生事业。各级民族、科技、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科技推广站,免费为少数民族进行实用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一至二门脱贫致富的实用技能。要做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惠民政策对少数民族的倾斜,努力增大对少数民族家庭的广播电视覆盖面和网络信息建设覆盖面,确保散杂居少数民族都能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不断丰富各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要重视散杂居少数民族卫生事业的发展,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四、切实搞好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切实搞好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少数民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机制,形成管理和服务的双向互动。有关部门要在政治上关心少数民族,在生活上照顾少数民族,尽量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对少数民族群众新建或改建房屋,国土、城建、林业等部门要给予扶持帮助。对婚迁到农村的少数民族,当地政府要帮助他们解决户口、宅基地等具体困难。对生活较为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要优先解决他们的低保、医保和养老保险等。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服饰、礼仪、饮食等风俗习惯。对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要做好城镇回民节日牛肉的供应检疫工作,积极支持和鼓励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大力发展养羊、养牛业。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把握政策尺度,准确定性,稳妥解决;要做好少数民族来信来访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认真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机构,积极为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要建立领导干部和部门联系少数民族的制度,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培训力度,及时选拔任用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要加大对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团结以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典型事迹的宣传教育,积极传播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也相互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和“民族宗教无小事”的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