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产品的认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企业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产品,不予认定。
(四)材料报送
1、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材料、现场审查结论、附件1表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并报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按认定管理职责:由设区市组织初审和现场审查的申报材料,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报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由设区市组织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审查的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前报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各留存一份、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两份。
2、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垃圾和煤矸石发电)的认定,企业应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填报附件2表格,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送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垃圾和煤矸石发电)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初审通过且公告无异议,填报附件3表格,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审核。
单机容量在25MW以下的,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审查、认定通过且公告无异议,填报附件4表格,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每年受理一次,有关申请材料应于5月底前报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五)集中审核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召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评审会议,进行集中认定审核。审定合格(包括由国家审核的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企业(产品)予以公告(省经贸委外网),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无异议的,由省级经贸和国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或转发批准文件,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审核内容包括: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填报的附件1表格是否有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和初审意见;是否有设区市、省级经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审查结论等。
三、监督管理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要加强对通过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和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情况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抽查,且抽查面不低于30%。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行为,严格按照《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罚则进行处理。
(三)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向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办公室后,经资源综合利用委员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印发的《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闽经贸资源[2002]68号)、原转发《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认定意见(闽经贸资源〔2006〕62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解释权归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附件:1、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
2~4、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汇总表、年度省(区、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备案汇总表
5、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略)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名称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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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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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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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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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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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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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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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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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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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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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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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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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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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总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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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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