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10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落实
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省医改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和〈黑龙江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医改办发〔2009〕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2010年2月底前,在全市3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按购入价格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2010年年底前,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达到60%,并逐步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
二、任务分工
(一)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区、县(市)政府推荐基础上,确定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采购使用其它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
(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范围,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进一步探索完善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