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
1、主城两江四岸滨江地带、“四山”地区、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段(公园、山体、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建筑等)周边的建设项目。
2、城市中心(含CBD)、副中心的建设项目。
3、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和城市制高点的建设项目。
4、主城迎宾大道(210国道机场~红旗河沟)经两路口至渝州宾馆、渝中半岛景观环路和北部新区经开大道两侧的建设项目;各区县(自治县)机场、火车站、港口、高速公路主入口至城市中心沿线两侧的建设项目。
5、城市重要主、次干道两侧的建设项目。
6、总建设用地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7、城市桥梁、滨江大型构筑物。
8、超高层建设项目。
9、大型公共建筑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10、列入各区县(自治县)3000万专项资金的重大公益设施项目。
11、其它重要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集、优选和审查规定
1、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至少两家以上国内外著名规划建筑设计机构,并由其优秀的规划建筑设计师主持方案设计,提交三个以上符合规划条件且设计构思和风格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做好方案征集的有关配合工作。
2、邀请国际国内顶尖级著名规划建筑设计大师担纲设计的,可不受多家单位竞标方案的要求。但若只是挂名且方案设计水平不高未被专家评审会认可的,需更换设计单位重新进行方案征集。
3、市规划局可陆续将收集的国内外著名规划建筑设计机构、优秀规划建筑设计大师的信息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布供参考。
4、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深化完善的优选方案(附参与征集的其他方案)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设计方案成果要求
方案征集阶段应重在大的构思、立意、风格和艺术效果,因此对具体设计图文的要求可有所简化,但应满足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