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报到。离面试开始45分钟前,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考务办公室报到。报到完毕,宣布面试考官组、工作人员的分组后,所有人员应立即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后,交由专人保管,佩带好标志牌按时到岗。
(二)面试室的准备工作。工作人员将考官使用的《面试评分草表》、《面试评分表》放置于主考官席、考官席;将计算工具以及《面试成绩评定表》、《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等表格资料放置于计分员席;将笔、草稿用纸及饮用茶水放置于考生席。
(三)验证核实。离面试开始30分钟前,候考室工作人员点名并查验完毕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对候考室实行封闭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当场宣布取消其面试资格。
(四)宣布纪律及抽签。离面试开始30分钟前,候考室工作人员在候考室张贴公示并向考生宣读《考生面试须知》,将考生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后放在指定位置。同时,采取抽签办法确定面试分组和面试顺序,准确填写《面试考生顺序表》,考生对所抽的顺序号进行签名确认。
工作人员及考生在抽签后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不得将抽签顺序号告诉他人。
(五)面试考官与考生集体见面。面试开始前20分钟,主考官组织考官集体到候考室与考生见面。如有
公务员法第
七十条规定的情形,面试考官应回避,并及时进行调整。
在面试考官与考生集体见面时,同时向考生公示试题袋密封情况。
(六)考官及面试室工作人员进场。面试开始前15分钟,主考官、考官、计时员、计分员、监督员进入面试室。
(七)验卷拆封。面试开始前10分钟,面试试题袋经监督员及考场巡视人员检查无误后交主考官当场拆封。主考官将试题发给考官熟悉,考官组统一评分标准。拆卷后,面试室内人员不得擅离面试室。
第二十九条 面试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完成下列工作:
(一)监督员在《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工作程序、执行纪律等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二)按规定由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或考场巡视人员负责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场情况记录表》、重新密封完好的试题原袋、《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公布表》、《参加体检人员公布表》交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一般应在面试当天(同一面试考场各面试组考生总人数为35人以上的可在第二天)公布考生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