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时间应根据每个面试组考生的人数来确定。
第十五条 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计分办法一般均采用“体操计分法”。即:将各考官评出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保留分的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即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
第四章 面试组成
第一节 面试考官
第十六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面试考官的培训、考核与监督;负责全市面试考官资格的审定、授予、取消等工作。
(一)面试考官的基本资格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3.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身心健康;
4.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5.一般应从事干部人事、人才测评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
6.了解
公务员法,熟悉公务员录用有关法律法规;
7.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
(二)面试主考官的资格条件
除具备面试考官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善于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的能力;
2.具有组织协调其他考官工作的能力;
3.具有营造良好的面试氛围的能力;
4.具有较高的提问水平;
5.具有较强的普通话表达能力。
(三)面试考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服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市级机关和区县人事局具体实施面试工作的统一安排;
2.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培训和报到,认真熟悉面试题,做好面试准备;
3.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分;
4.恪守职业道德,遵守面试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5.认真执行
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
(四)面试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1.按规定行使面试考官职责;
2.考官资格未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取消;
3.参加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4.对面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五)面试考官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