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面试内容
第六条 面试内容由若干的面试测评要素组成。测评要素主要包括:
(一)语言表达能力;
(二)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三)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五)人际沟通能力;
(六)创新能力;
(七)应变和自我控制能力;
(八)仪表举止等。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可对上述测评要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面试测评要素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招录职位的职能、职责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出发确定测评项目;
(二)选择适于面试方法的测评项目,避免与报考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核等环节的测评项目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和与招录职位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比例。
第八条 面试测评分值100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面试前设定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九条 面试试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第十条 各区县、市级机关必须按规定时间领取面试试卷。保管和运送面试试卷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试卷安全。试卷密级确定为:考前为绝密,使用为机密。
第三章 面试方法
第十一条 面试方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的特点和需要确定。选择面试测评方法,应遵循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原则。
第十二条 结构化面试是指根据招录职位的特点,预先设计好测评要素,统一编制好试题、评分标准和答问时间(一般不低于15分钟)等,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的测试方式。根据职位特点和试题情况,主考官可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追问。
第十三条 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是将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考生在主考官提出讨论问题后,按面试顺序阐述自己的观点,并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的测试方式。
每个无领导讨论面试组的考生一般为4至10人。